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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高青华盛商场有限公司与王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青华盛商场有限公司,王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246号原告:高青华盛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法定代表人:闫佃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波,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女,1982年6月6日生,汉族,桓台县人,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荣坤,桓台县兴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青华盛商场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青华盛商场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王静达成和解意见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青华盛商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青华盛商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9.00元,减半收取639.50元,由原告高青华盛商场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保全费670.00元,由原告高青华盛商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桐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