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大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28号原告何某,女,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私营业主。委托代理人林彩霞,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企业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成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