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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大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28号原告何某,女,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私营业主。委托代理人林彩霞,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企业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成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