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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黄商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星耀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嵊州市永佳纺织有限公司与嵊州市永佳纺织有限公司、嵊州市盛佳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星耀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嵊州市永佳纺织有限公司,嵊州市盛佳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黄商初字第168-2号原告:浙江星耀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喜芹。被告:嵊州市永佳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新永。被告:嵊州市盛佳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星耀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永佳纺织有限公司、嵊州市盛佳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星耀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浙江星耀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应晓东人民陪审员  竺传来人民陪审员  郑才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