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知民初字第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姜堰区北京新世联华超市加盟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姜堰区北京新世联华超市加盟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知民初字第0127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露露,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堰区北京新世联华超市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姜堰经济开发区淮海西路390号。经营者汪永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区北京新世联华超市加盟店为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佳人民陪审员 蓝 梅人民陪审员 陆祖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马卓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