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执民字第14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梁世会、梁世友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梁世会,梁世友,梁世业,王孝滨,李素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苍执民字第1438-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梁世会。被执行人梁世友。被执行人梁世业。被执行人王孝滨。被执行人李素容。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温苍执民字第143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梁世友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灵浦街284号房屋一间,现因申请执行人放弃被执行人梁世友的连带担保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世友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灵浦街284号房屋一间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新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章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