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3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姜爱敏与宋春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爱敏,宋春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327号原告姜爱敏,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李慧丽,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春静,住大连市。本院受理原告姜爱敏与被告宋春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借条中载明“到期借款人未能偿还此借款,愿承担借款额的双倍违约金,否则债权人有权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借款人所借欠款。”本院已依法向被告送达,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本院认为,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显示双方已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为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姜林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