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苍南县君发纸业有限公司、陈拥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苍南县君发纸业有限公司,陈拥军,郑李雪,苍南县龙港双发电脑织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江。法定代表人:缪存锋。被执行人苍南县君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郑李雪。被执行人陈拥军。被执行人郑李雪。被执行人苍南县龙港双发电脑织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郑李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01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5月0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被执行人苍南县君发纸业有限公司、陈拥军、郑李雪、苍南县龙港双发电脑织唛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5月07日向被执行人苍南县君发纸业有限公司、陈拥军、郑李雪、苍南县龙港双发电脑织唛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苍南县君发纸业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1180677.22元及逾期利息;2、被执行人陈拥军、郑李雪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14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被执行人苍南县龙港双发电脑织唛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10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负担本案诉讼费18434元,申请执行费1420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苍南县君发纸业有限公司、陈拥军、郑李雪、苍南县龙港双发电脑织唛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君发纸业有限公司、陈拥军、郑李雪、苍南县龙港双发电脑织唛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而浙C×××××牧马人四门款牌、浙C×××××梅赛德斯奔驰牌登记在被执行人郑李雪名下,因另案被本院查封,由于查找不到,无法实际扣押。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李雪的财产查找不到、无法处置,现其他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郑李雪财产查找不到、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苍南县君发纸业有限公司、陈拥军、苍南县龙港双发电脑织唛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君发纸业有限公司、陈拥军、郑李雪、苍南县龙港双发电脑织唛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1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节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