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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邵亚与李朝阳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朝阳(李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邵亚。委托代理人朱崇君,东海县牛山镇西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朝阳因与被上诉人吴邵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李朝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李朝阳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李朝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汪家元审判员  谭晓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殷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