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邵亚与李朝阳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朝阳(李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邵亚。委托代理人朱崇君,东海县牛山镇西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朝阳因与被上诉人吴邵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李朝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李朝阳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李朝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汪家元审判员 谭晓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殷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