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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董宝瑞与翁牛特旗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宝瑞,翁牛特旗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翁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董宝瑞,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身份证号:×××被告:翁牛特旗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华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徐振祥,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勤,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宝瑞与被告翁牛特旗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因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张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崔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