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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二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建成与李晓宁、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5799号原告刘彩英,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存友(原告之夫),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广明,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嘉华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人民东大街51号。负责人李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彦红,天津赢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蕊,公司职员。第三人天津市蓟县桃园村村委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渔阳镇桃园村。负责人刘振山,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彩英诉被告天津嘉华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蓟县桃园村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刘彩英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彩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