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公强与孙保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公强,孙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193号申请执行人李公强。被执行人孙保海。申请执行人李公强与被执行人孙保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809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2日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诸相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执行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