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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民终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唐俊青与姚建成、戴庆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俊青,姚建成,戴庆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1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俊青,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军,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佳丽,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建成,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庆春,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唐俊青因与被上诉人姚建成、戴庆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民初字第2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俊青以其与被上诉人戴庆春欲达成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俊青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唐俊青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2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2210元,由上诉人唐俊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庄莉琳代理审判员  邱园园代理审判员  吴瑞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钟颖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