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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泗县逍遥港口有限公司与泗县水利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泗县水利局,泗县逍遥港口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31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泗县水利局,住所地安徽省泗县。负责人:李平,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怀国,该局水政股股长。委托代理人:董红光,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泗县逍遥港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法定代表人:张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得才,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泗县水利局因与被上诉人泗县逍遥港口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泗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德道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杜飞、杨俊举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泗县水利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怀国、董红光,被上诉人泗县逍遥港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瑜、孙得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李德道代理审判员  杜 飞代理审判员  杨俊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夏春秋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