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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民初字第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唐雪梅与朱建民、金坛市开发区强鑫拆迁有限公司、金坛市东城街道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雪梅,朱建民,金坛市开发区强鑫拆迁有限公司,金坛市东城街道办征地动迁办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0855号原告唐雪梅。被告朱建民。委托代理人王国庆,金坛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坛市开发区强鑫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生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长卿,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坛市东城街道办征地动迁办。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雪梅诉被告朱建民、金坛市开发区强鑫拆迁有限公司、金坛市东城街道办征地动迁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雪梅负担。审 判 长  杨丽莉人民陪审员  汤晓梅人民陪审员  朱小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潘逸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