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初字第6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孙福强与曹建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福强,曹建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6668号原告孙福强,农民。被告曹建德,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112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建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