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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恢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三原运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恒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恢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三原运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大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阳。被执行人刘恒。三原运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恒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0)三民初字第010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210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恒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三原运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4200元。剩余案件款因履行期限未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恢字第0006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宏伟审 判 员  林长江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