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桂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88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胡凡,黄梅县孔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桂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桂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桂某甲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1年9月份,原、被告在浙江台州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古历)生育一女取名桂某乙,现年4岁,随爷爷奶奶生活,就读于张王桂小学幼儿园。原告婚后不久就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经多方多次劝解无效,发展到被告殴打原告多次,并经常向原告索要金钱外出参赌。被告长期以来拒不履行家庭义务和责任,并与原告在外打工期间的生活、房租费用也实行AA制,孩子的生活、教育等开支概由原告一人负担,原、被告婚后购置了一台长城小车,原购价为13万元,购车方式为按揭,首付款为被告支付7万元,后被告在台州将小车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抵给他人7万元,被告将抵得的7万元用至何处,原告一概不知。另被告与另一女子有染,原告发现后即与被告发生争吵致原告再次被被告殴打。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再也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了,只好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妥善处理子女抚养、探视及债务分割;三、依法分担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原告的户口本,拟证明原告的户口还在娘家;证据三、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证据四、被告与案外人费某某手机短信记录。拟证明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被告桂某甲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四因原告未能证实短信一方机主为被告桂某甲,故对证据四不予采信。经过庭审举证、认证、结合原告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相识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桂某乙,××××年××月××日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按揭购买了一台长城牌汽车。2015年8月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离婚应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条件,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仅有其个人陈述,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梅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