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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静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郭志军、郭建军、郭俊怀、郭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静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志军,郭建军,郭俊怀,郭利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83号原告静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静乐县西林路6号。法定代表人葛建明,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姚贵文,男,汉族,静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娑婆信用社主任。被告郭志军,男,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无业。被告郭建军,男,汉族,静乐县娑婆乡娑婆村人,无业。被告郭俊怀,男,汉族,静乐县娑婆乡娑婆村人,无业,。被告郭利军,男,汉族,静乐县娑婆乡娑婆村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静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志军、郭建军、郭俊怀、郭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静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静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98元减半收取9399元,由原告静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刘变英代理审判员 :曹彦君审 判 员 :何晋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 张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