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孙中军犯抢劫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921号罪犯孙中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枣刑三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中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鲁刑执字第11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至2032年2月7日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1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孙中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单项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中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单项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孙中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孙中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中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至2029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