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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纺原料国际贸易公司、刘贤福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纺原料国际贸易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催字第14号申请人中纺原料国际贸易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19号中纺大厦。法定代表人刘贤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骥原,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纺原料国际贸易公司因遗失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3XXXXXX1/2XXXXXX3),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支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本案原告未能提供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石鑫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