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南通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1051号原告南通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富新。委托代理人王璐,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燕,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丁晓星,男,汉族。原告南通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李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鲍红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璐、被告委托代理人丁晓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物业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5日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其中约定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0.6元,代征垃圾清运费为每户每月5元。被告从2012年1月5日以后未缴过物业服务费和垃圾清运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交纳2012年1月5日起4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2314元、垃圾清运费210元、并按日3‰支付滞纳金5794元,合计8318元。被告李燕辩称,物业合同是原、被告所签,对物业费、垃圾清运费的收费标准没有异议,其没有收到原告的催缴费通知。原告的服务没到位,小区公共部位乱写乱画、楼道灯和路灯不亮、小区内车辆乱停、杂草从生、垃圾不及时清理等。今年比前两年有所改善,但仍然有待改进,比如地面和墙面的清理、楼道门锁问题。原告违约在先,其不承担滞纳金。另外其在原告处的装修押金2000元至今未退,要求一并解决。经审理查明,被告李燕系华德.金和家园15幢506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91.83㎡。2011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华德.金和家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对物业服务内容、管理服务费用、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约定。其中小区多层住宅物业收费标准为每月0.6元/㎡,合同乙方(业主)需在前一年最后一个月前缴清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乙方不按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甲方(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乙方在限期内补齐,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交纳滞纳金;甲方有义务在小区出入口门岗设置值勤,接受咨询、维护车辆停放秩序、防止商贩入内,协助处置治安消防跑漏等突发事件等,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订立合同后,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因对原告的服务不满意而未缴纳2012年1月5日以后的物业费用,原告委托律师于2014年3月22日向被告邮寄催收物业费用函。另查明,南通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华德.金和家园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报南通市通州区物价局备案,南通市通州区物价局发通价备[2009]10号文件予以确认。关于物业管理小区内垃圾清运费,通州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委员会于2000年已联合发文确定居民按每月每户5元标准缴纳,由物业管理机构代收。诉讼中,原告书面表示放弃向被告李燕主张滞纳金。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证。本案争议焦点:原告作为华德.金和家园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机构,有无对小区尽到物业服务管理职责?被告应否交纳物业费用?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照片、装修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原告质证认为,小区内乱贴乱画问题,原告方会及时处理;关于垃圾乱倒问题,与业主素质有关,业主应当自觉保持干净整洁;关于李燕交在原告处的装璜保证金2000元,确实未返还,同意在物业费用中抵扣。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根据物业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即使原告存在管理不到位的地方,但未根本性地违反物业合同约定,被告不能因此拒付物业管理费。被告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时,可以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也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原告代征的垃圾清运费,有通州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委员会的联合发文确定,被告应当交纳。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主张滞纳金,系原告对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被告提出的装璜保证金问题,原告予以认可并同意在物业费用中抵扣,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燕向原告南通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314元和垃圾清运费210元,合计2524元。二、原告南通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给被告李燕装璜保证金2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折算后,由被告李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南通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燕负担(已由原告垫支,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鲍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振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