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振伟与曹中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伟,曹中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709号原告王振伟,男,198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曹中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伟与被告曹中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伟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振伟负担。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魏天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