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赵加明与陈春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赵加明,陈春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173号申请执行人:赵加明被执行人:陈春芬身份证:×××426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黄商初字第0000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春芬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陈春芬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J×××××;品牌:丰田牌;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白)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J×××××;品牌:丰田牌;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白)。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苏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