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外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绍兴市初盈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冠东印染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初盈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冠东印染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XXX校对1:XXX校对2:校对3:裁判文书审批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外初字第102号原告:绍兴市初盈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楼芝华,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冠东印染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初盈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冠东印染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初盈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9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