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陇民申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申小平诉董海奎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申小平,董海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申字第1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申小平,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生,农民,住宕昌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海奎,女,汉族,1946年9月20日生,农民,住宕昌县。申请再审人申小平与被申请人董海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陇民二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申小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申小平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有误,其未写过借申文奇借款3万元的借条,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申请重新鉴定。被申请人董海奎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程序合法,未违反法律规定。申小平自己另行委托鉴定机构所作的司法鉴定,程序不合法,不予采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对申小平在申请再审期间申请本院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申请再审人申小平对被申请人董海奎丈夫的借款3万元,应及时偿还。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处并无不当。申小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小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振飞审判员  陈 述审判员  尤 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张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