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149号原告:毛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达成协议离婚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毛某负担。审 判 员 章永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倪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