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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149号原告:毛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达成协议离婚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毛某负担。审 判 员 章永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倪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