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沙市行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毕凯与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凯,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行初字第00054号原告毕凯。委托代理人唐金庭。被告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身用。在本院审理原告毕凯诉被告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一案中,原告毕凯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实体问题已经部分得到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实体纠纷已经部分得到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工商局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凯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到25元,由原告毕凯承担。审 判 长 易 平人民陪审员 马 君人民陪审员 张明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喻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