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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碧娟与闽侯县上街粮食管理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碧娟,闽侯县上街粮食管理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林碧娟,女,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闽侯县上街粮食管理站,住所地闽侯县。法定代表人张文淦,职务站长。委托代理人蔡一楠,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碧娟与被告闽侯县上街镇粮食管理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碧娟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碧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41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实收1020.50元由原告林碧娟负担。审判员  王剑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叶立立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