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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张执字第27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丁秀德,汤淑芳,赵锦堃,腾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277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95号。被执行人丁秀德,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工商局张店分局工作人员,住张店区丽景苑小区30号楼3单元6楼东户。被执行人汤淑芳,女,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丁秀德之妻。被执行人赵锦堃,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张店区第一中学教师,住张店区恒星花园21号楼3单元201室。被执行人腾超,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第十八中学教师,住张店区市府东一街6号楼3单元4楼西户。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诉于秀德、汤淑芳、赵锦堃、腾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7893.98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6)张民初字第4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