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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天津市天下数码视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天下数码视频有限公司,王海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天下数码视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韩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静,该公司业务员。委托代理人张超,该公司业务内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燕,无职业。上诉人天津市天下数码视频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市天下数码视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静、张超,被上诉人王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有期限自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2年11月30日开始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主张其2001年4月28日入职被告处,采购部经理岗位,双方未约定月工资数额。原告主张在被告处实际提供劳动至2014年9月3日,当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双方劳动关系系协商一致解除,落款时间为2014年8月22日。原告主张被告计薪期间为每月1日至31日,下发薪,15日为发薪日。原告提供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显示原告工资2014年1月3521元,2014年2月3521元,2014年3月3521.05元,2014年4月3355元,2014年5月3354.70元,2014年6月3127.70元。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津西青劳人仲案不字(2015)第07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主要理由如下:“申请人诉请已经行政部门处理。”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7月、8月工资7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可以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为2014年8月22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为被告提供劳动至2014年9月3日,被告应支付原告2014年7月1日至8月22日期间的工资。鉴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工资数额,故按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前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被告应支付原告的月工资数额。被告应支付原告2014年7月1日至8月22日期间的工资5813.04元。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4年7月1日至8月22日期间的工资5813.04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上诉人天津市天下数码视频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1、原审中上诉人未收到开庭传票,2015年3月27日,上诉人直接在上诉人厂门口玻璃幕墙上发现张贴的判决公告,原审程序不合法;2、被上诉人在未作任何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擅自离职导致上诉人工作受到严重影响,严重违反劳动合同,上诉人有权拒绝支付工资。被上诉人王海燕辩称:1、原审法院数次送达开庭传票,但上诉人拒绝接收;2、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办完离职手续后,进行了工作内容的交接,并非擅自离职;3、被上诉人2014年7月1日至8月22日期间全部出勤,上诉人应当支付工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提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西青分公司出具的被上诉人的考勤记录,证明被上诉人考勤完整,考勤机无任何问题。被上诉人质证表示没有异议。被上诉人未提供新证据。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关于原审程序是否合法问题,原审法院经传票传唤上诉人,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原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公告送达判决书,程序并无不当。关于欠付工资问题,被上诉人在2014年7月1日至8月22日期间向上诉人提供劳动,且双方业已书面解除劳动关系,上诉人应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擅自离职为由拒绝支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天下数码视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 玉代理审判员 豆 艳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