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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937号原告刘某。被告靳某。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