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937号原告刘某。被告靳某。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