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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沈爱宝与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爱宝,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沈爱宝。委托代理人沈志军,江苏锦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志荣,江苏锦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大道润扬广场6号楼11层。法定代表人许双泉,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忠杰,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强,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范宏甫,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忠杰,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强,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爱宝与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爱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8元,依法减半收取1944元,由原告沈爱宝负担(已交)。审 判 长  江 媛人民陪审员  姚梅琴人民陪审员  姚盛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金桂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