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邗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沈爱宝与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爱宝,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沈爱宝。委托代理人沈志军,江苏锦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志荣,江苏锦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大道润扬广场6号楼11层。法定代表人许双泉,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忠杰,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强,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范宏甫,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忠杰,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强,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爱宝与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爱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8元,依法减半收取1944元,由原告沈爱宝负担(已交)。审 判 长 江 媛人民陪审员 姚梅琴人民陪审员 姚盛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金桂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