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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宁执裁字第9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杨满芳与张世明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中宁执裁字第915-1号申请执行人杨满芳,女,生于1975年6月16日,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执行人张世明(又名张进民),男,生于1950年1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大。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6)宁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满芳与被执行人张世明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现金70000元,承担利息18850元,共计888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宁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龙代理审判员 田 龙代理审判员 梁文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军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