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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2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唐园园与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园园,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2854号原告:唐园园。委托代理人:胡凤林、周禹翔,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君。委托代理人:严军令,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园园与被告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1万元并从2014年12月23日起以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日止。本院认为,经审查,东阳市公安局已对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可能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故应将本案移送东阳市公安局侦查。若司法机关认定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原告可就本案再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园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退还唐园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楼 聪人民陪审员  张立春人民陪审员  许纪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