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151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梁慈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向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