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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7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游玉霞与亓军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玉霞,亓军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777-2号原告游玉霞。委托代理人辛刚,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亓军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潍坊分公司”)。负责人崔建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涛。原告游玉霞与被告亓军风、人保潍坊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77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亓军风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被告亓军风已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亓军风名下的鲁V9Q5**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海泉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人民陪审员  姜 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红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