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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中昌与侯郝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昌,侯郝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950号申请执行人李中昌被执行人侯郝健本院受理李中昌与侯郝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侯郝健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李中昌2015年4月25日前和5月25日前的到期装修工程款共计2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20000元、执行费200元,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不再追偿。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侯郝建于2015年4月25日前和5月25日前的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5年4月25日前和5月25日前给付2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姚志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