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龙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吉林利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铁岭兴旺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贾树新、贾树春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长春市龙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吉林利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铁岭兴旺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贾树新,贾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71532503-6,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9号23层。法定代表人:杨冬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长春市龙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56392321-2,住所地: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医药食品工业园区丙二路。法定代表人:贾树新。被执行人:吉林利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58949569-0,住所地: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经合大街2333号。法定代表人:贾树新。被执行人:铁岭兴旺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58418960-0,住所地:铁岭县工业园区懿路园中央路16号。法定代表人:贾树新。被执行人:贾树新,女。被执行人:贾树春,女,1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市龙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吉林利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铁岭兴旺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贾树新、贾树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市龙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吉林利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铁岭兴旺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贾树新、贾树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市龙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吉林利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铁岭兴旺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贾树新、贾树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1、将被执行人贾树新持有的铁岭兴旺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120万股权予以轮候查封;2、将被执行人贾树春持有的铁岭兴旺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80万股权予以轮候查封;3、将被执行人贾树新持有的吉林利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90万股权予以轮候查封;4、将被执行人吉林利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土地证号:吉公经开国用(2014)第0**号,使用权面积:30000平方米;地类(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62年10月的土地予以轮候查封。5、被执行人铁岭兴旺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铁岭县工业园区懿路工业园山东豪迈东侧、荣福铜业南侧,面积:28692平方米的土地予以预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