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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建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936号罪犯周建,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13)桓刑初字第19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建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11月5日至2015年11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周建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嘉奖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5月间,嘉奖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周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嘉奖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周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建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2014年11月5日做至2015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