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一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胜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胜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1212号原告: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庞建伟,该公司经理。被告:李胜帅,男,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胜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吉林市城华物业��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春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