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生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孙某犯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生刑初字第0003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农民。2010年1月4日因犯非法狩猎罪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6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5﹞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学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5日夜间,被告人孙某到江苏省沭阳县周集乡周塘公路谢河段两侧水沟边,采用矿灯照射、网兜网捕的方法非法捕捉野生青蛙计93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捕获的青蛙中25只为黑斑蛙、68只为金线蛙,二者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即“三有”动物)。另查明,2015年6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在沭阳县周集乡周塘公路谢河段附近被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孙某处扣押所���捕青蛙93只及网兜、网笼、矿灯各一个。其中所扣押的青蛙已由公安机关放生。上述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的发破案及抓获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物证鉴定书,被告人孙某的供述,情况说明,沭阳县人民法院(2010)沭刑初字第0017号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狩猎法规,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猎捕青蛙被放生,对其从轻处罚;其有同类犯罪前科,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没收所扣押作案工具网兜、网笼、矿灯各一个。(由公安机关于判决生效后将所扣押工具依法作出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春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罗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