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7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重庆常先商贸有限公司与高俊、符蓉、重庆市南开中学校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常先商贸有限公司,高俊,符蓉,重庆市南开中学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7391号原告重庆常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才袁路203号13-6号,组织机构代码58891886-6。法定代表人孙毅,重庆常先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刚,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芸,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俊,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杜德俊,重庆索通(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蓉,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昊奴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冯小燕,重庆索通(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开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南街一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8241-3。法定代表人田祥平,重庆市南开中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继保,男,重庆市南开中学校教师,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唐洪,男,重庆市南开中学校教师,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常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俊、符蓉、重庆市南开中学校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常先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常先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常先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常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何行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