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晓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明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一初字第1号申请人朱晓明,男,汉族,1967年4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015年7月24日,申请人朱晓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加拿大卑诗省最高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对万芳与朱晓明作出的编号为132789离婚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加拿大卑诗省最高法院作出的编号为132789离婚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加拿大卑诗省最高法院编号为132789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朱晓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立伟代理审判员 陈 文代理审判员 陆桂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金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