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初字第2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小清与占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2613号原告陈小清,男,1983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占一荣,女,1973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清与被告占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清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清承担。审判员韩德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郑好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