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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山东东昊纸业有限公司与青岛瑞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3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东昊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号东方丽景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王寿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业亮,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瑞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徐州路*号*号楼*单元***户。法定代表人:纪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雪冰,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凯,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山东东昊纸业有限公司与青岛瑞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山东东昊纸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王 园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