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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福建连XX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超雅食品有限公司、黄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连XX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超雅食品有限公司,黄锦,樊艳莉,李丽华,陈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连XX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连江县。法定代表人郑松,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超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黄贵和。被执行人,黄锦,男,汉族,1978年7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樊艳莉,女,汉族,1982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李丽华,女,汉族,1969年6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广山,男,汉族,1974年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福建连XX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超雅食品有限公司、黄锦、樊艳莉、李丽华、陈广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执行一案,经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9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福建超雅食品有限公司登记在福建省长乐市H字第××并申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分配。现因上述被执行人财产在执行期限内无法及时变现,本案宜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财产变现完毕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97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文执行员 王成峰执行员 李彩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凌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