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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终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斯其良与斯建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斯建彪,斯其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1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斯建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斯其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宣金永。上诉人斯建彪因与被上诉人斯其良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店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7日,原告斯其良与被告斯建彪因故发生争执,在纠纷中被告斯建彪致伤原告斯其良。原告伤后到诸暨市第四人民医院及诸暨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计人民币13242.34元。本案经诸暨市公安局店口派出所调解无果。原告遂起诉至该院,要求判如所请。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斯建彪在纠纷中致伤原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斯建彪应对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告伤势较轻,故对其诉请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对原告诉请的营养费,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该院亦不予支持。原告虽未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但结合原告的伤势,该院对原告诉请的误工时间酌定为39天(含住院时间)。对原告诉请的交通费,其虽未提交交通费发票,但该院考虑到原告去诸暨市第四人民医院、诸暨市中医医院治疗的实际,交通费酌定250元。原告斯其良合理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3242.34元、护理费2560.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误工费4756.05元、交通费250元,合计21389.34元。被告斯建彪关于本案原告过错在先等辩解,与该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斯建彪应赔偿原告斯其良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1389.34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斯其良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斯其良负担48元,被告斯建彪负担188元。上诉人斯建彪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只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发生争执,但并未查明双方争执是因为时任村主任的被上诉人指使时任村委委员周建康殴打上诉人70岁老父致伤的事实。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被侵权人对损害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上诉人过错在先,并明显应对纠纷发生负主要责任,故对产生的经济损失,被上诉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尊老爱幼,孝顺父母乃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上诉人身为人子,在父亲被人侵害时一时激愤予以防卫,因防卫过当致伤被上诉人,上诉人虽有过错,但其赔偿责任应予以减轻。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斯其良辩称,被上诉人没有指使周建康殴打上诉人的父亲,不存在过错,不需要减轻上诉人的责任。本案中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上诉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二审予以维持。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一致。本院认为,围绕二审期间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主要审查本案是否存在减轻或免除上诉人责任的情形。经查阅本案纠纷发生后公安机关对双方当事人以及知情人员所作之询问笔录等材料,本院认为上诉人方与被上诉人方因故发生争吵,后两方人员发生冲突,上诉人在纠纷中致伤被上诉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造成上述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是上诉人之侵权行为,并无其他原因,未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其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本案亦不存在正当防卫等情形。上诉人要求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之主张,因不符合法律有关过失相抵原则和免除责任原则之适用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被上诉人的损失并判令由上诉人承担,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2元,由上诉人斯建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 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赛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