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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冠海华服装有限公司与齐瑞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冠海华服装有限公司,齐瑞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975号原告深圳市冠海华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德胜,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林飞,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爱湫,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齐瑞雪,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冠海华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齐瑞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冠海华服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冠海华服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冠海华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9元,减半收取为278.45元,由原告负担,余额由本院向原告清退。代理审判员  庞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