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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8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范艳玲申请杨四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艳玲,杨四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810-4号申请人范艳玲,女,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杨四法,又名杨小群,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范艳玲申请执行杨四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自行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渑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