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刑申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范英勋刑讯逼供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刑讯逼供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焦刑申字第00024号范英勋:你因犯刑讯逼供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06)温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你申诉称:申请人主观上没有逼取口供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逼取口供的行为;王永红患精神病是自身原因与申请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要求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在2005年8月5日办理涉嫌故意伤害王永红一案中,王永红陈述你与王立强等人在派出所对其讯问过程中,进行威吓不让去厕所,并跺趴地下后,背部、头部被殴打,还给其戴背铐的事实;有证人吕卫红、刘元庆证言佐证,有检察机关拍摄的照片证明王永红身体受伤。证人王文、郜小梅证明王永红平时精神正常,从派出所出来后精神失常,经鉴定王永红患有急性应激性精神疾病。你身为国家司法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逼取口供,其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判决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